罕見判決》女騎士無肇責 肇逃判6月

2025/06/03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被撞有事先跑 法官︰輕忽生命 漠視法律

民眾發生車禍,就算未受傷也無肇責,千萬別自行離開現場,以免吃上官司!許女騎機車撞上同樣騎機車的陳女,自己倒地受傷,陳女因趕時間先行離去,許女怒告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然經鑑定肇事責任全在許女,陳女雖無過失傷害刑責,但新竹地院認為陳女漠視法律上所應履行的義務,未提供許女即時救助或報警處理,為避免造成往後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威脅,仍依肇逃罪判刑六月。此判決頗為罕見。

法官調查,前年十一月,卅五歲的陳女騎機車行經竹市北大路與大同路口時,與許女機車發生碰撞,許女倒地,左小腿、踝、足背多處造成挫扭傷併瘀傷等傷害。陳女認其趕時間,竟未停留現場採取救護、即時報警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待警方到場處理以釐清肇事責任,即騎機車離開逃逸。

事故鑑定 陳女無過失

不過,案經行車事故鑑定會調查,本案車禍肇事原因為許女機車跨入無號誌路口網狀線上停等後,起步未行至路口中心處,反而搶先左轉彎,又未注意多線道直行駛入車輛並讓其先行所致,而陳女就本案車禍事故發生並無過失。

陳女遭控過失傷害罪部分,經新竹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刑法規定,由於陳女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係屬無過失,原本是可以減輕其刑。

陳女未提供救助或報警

然而法官審酌,陳女在發生本案交通事故後,明知許女已表示因車禍腿部疼痛,僅因自己趕時間、有自身事務需處理即離開現場,漠視其法律上所應履行義務,未提供即時救助或報警處理,竟逕行離去,輕忽他人生命、身體,甚至在偵查中明確表示不會賠償,無意填補犯罪所生危害。

法官調查,陳女有毀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等前科,許女更於審理時要求法官對陳女從重量刑,避免造成往後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受威脅。

法官審酌陳女所犯的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僅因趕時間即肇事逃逸,客觀上難認屬正當或情堪憫恕理由,且迄今未與許女和解,縱使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仍不宜輕判,最後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以示懲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0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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