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星律師 施宇宸
2024年3月13日
1.保險公司也會想要砍價幫公司省錢,有時保險公司莫名的堅持,反而可能害自己客戶被判刑或負擔更重的賠償責任。
2.車禍和解,保險公司有「參與權」,所以即便對方看起來再怎麼有誠意,和解時都請務必通知保險公司參與。
3.保險公司並「沒有」和解「同意權」,和解條件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沒有正當理由卻亂砍賠償金仍需負賠償責任,這部分的處理務必看到最後面的說明。
小華開著他的愛車,奔馳在花蓮的道路上,沿途美景讓小華失了神,不慎與小美發生擦撞,小美受了重傷,預估需要坐輪椅及復健長達1年;正當小華擔心自己賺的錢可能不夠賠的時候,突然想到自己有向星光保險投保強制責任險以及第三人責任險(每一人傷害最高理賠金額為300 萬元),事發後,小華通知星光保險參與跟小美的和解談判。 在法院的調解程序中,小華和小美想要用250萬和解,但星光保險公司的理賠員不同意和解條件,並且表示由於小美也要負擔部分責任,所以僅願意支付220萬元,和解因此破局。進入訴訟後,一、二審法院都判小華要賠錢,但保險公司都要求小華必須要提上訴,導致整個案子拖了4年,賠償金一直加計5%的利息下去… 小美事後對小華提告,告他「刑事過失傷害罪」及「附帶民事求償訴訟」,小華刑事被判了拘役20天;民事法院經過一、二、三審的判決後,確認小華應該賠償小美車禍受傷的醫藥費、復健費、精神慰撫金,以及車子損傷等共300萬元之外,還要額外給付遲延利息60萬元 ,總共需賠償360萬元。(2002年真實法院案件改編) 小華聽到此一結果,宛如晴天霹靂!雖然最後星光保險公司有依照判決結果及保險內容賠了300萬元給被害人 ,而小美針對60萬元的利息可沒有要放過小華的意思,小華因此自掏腰包賠償了60萬元…… 小華覺得都是保險公司從中作梗、拖延訴訟的時間,害自己要多賠這60萬元的利息!於是決定跟保險公司求償。這個案子的結局是,小華有成功跟保險公司求償到60萬元,但終究耗費了不少時間,甚至害自己還背負一個刑責在案。
面對保險公司扯後腿的行為,小華如果在和解時做對一件事,其實有機會可以降低賠償金、同時避免掉刑事責任。
與車禍事故相關的保險種類
為了分散車禍可能要負擔的高額賠償及車損的風險,通常駕駛人會投保強制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以及車體損失險這3種類型,它們各自可以怎麼賠?用表格整理給你看:
回到小華跟小美的車禍中,因為小華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所以小美假如有受傷,可以向星光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小華也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小美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由小華給付賠償金(這部分務必留意,後面會介紹到的保險公司「參與權」),後再自行向保險公司請求。
保險公司的立場與理賠流程
對於保險金的理賠流程,通常在保險契約中都會有約定,要求必需於事故發生當下,通知保險公司以及警察單位(以保留證據的完整性及避免詐保),並於一定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才能送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而對於理賠流程,各家保險公司幾乎都大同小異,所要求之文件則可能有些許不同,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應該要盡可能地保存所有文件,例如診斷書、收據、匯款證明、報案拿到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初判表等,除了用於申請理賠外,於將來進入訴訟,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所以像小美這樣的被害人,遇到車禍事故後如果有看醫生,或是修車所花費的各種文件單據,不管是診斷書、收據等,都要好好保存,做為將來請求賠償及申請理賠的依據。
在和解時保險公司也要湊一腳?
保險公司的「參與權」
發生車禍並不一定會進法院,如果雙方想直接談和解,不想進入後續的訴訟程序,是否需要通知保險公司呢?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保險法第93條),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亂跟人家和解、訂立高額和解金,之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或更壞一點的直接與第三人合謀詐騙保險公司,所以法律賦予保險公司和解的「參與權」,當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和解時,需要「通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參與和解的過程。
在簽保險契約時,也會有類似的條款:「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如果沒有讓保險公司參與,那這份和解契約對保險公司而言,就沒有了拘束力,之後如果要叫保險公司負責,會變得非常困難(需要另外對保險公司提告),所以說「通知」保險公司來「參與」,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