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已規定行人在通過馬路時,必須行走於斑馬線上,不能直接穿越雙黃線,基於人民對交通規則之認定及信任,駕駛人相信行人一定會行走於斑馬線而不會任意穿越馬路,就有信賴利益存在。
台中陳姓女子騎機車行駛北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張姓女子,一審認為陳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張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張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陳女無罪確定。
對法律秩序的信賴,處罰違法之行為人
信賴利益是源自於民法的概念,原本是以雙方締約而為交易上的接觸磋商,產生之一定信賴關係。而此觀念延伸到行政法上運用,認為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秩序,進而安排其生活處置其財產,國家或政府機關必須加以保護。
在本案件中,由於交通法規已規定行人在通過馬路時,必須行走於斑馬線上,不能直接穿越雙黃線,基於人民對交通規則之認定及信任,駕駛人相信行人一定會行走於斑馬線而不會任意穿越馬路,就此即有信賴利益存在。由於有信賴利益存在,因此在類似案件中,若是駕駛人因閃避違規行人而受傷,行人反而會被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