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男子前年4月27日上午7時54分許駕駛自小貨車,沿台南下營區南59線由北往南行駛,經南59線2.8公里與西寮1之21號無號誌交叉路口欲右轉時,張姓男子騎機車自右後方駛至,二車碰撞後,張人車倒地,傷重不治,沈被訴過失致死罪嫌,經車禍鑑定無肇責,獲判無罪
這起車禍肇事責任經送逢甲大學鑑定,認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距離,且未依序行駛,而由右側駛越,致與前方右轉自小貨車發生碰撞,是本事故發生肇事原因。另自小貨車在前右轉,無肇事因素。
同時,逢甲大學鑑定報告以專業影像分割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確認車輛相對位置,更藉由現場照片、GOOGLE EARTH建構車禍事故現場客觀狀況,並透過影像推估及現場跡證還原兩車行車車速。法官認論理有據,並無瑕疵,自可採信。
沈坦承案發時駕駛自小貨車與張騎乘機車發生碰撞,並導致張死亡。但他堅詞否認有過失,辯稱他駕駛自小貨車,時速約20多公里,欲右轉前50公尺就已打方向燈,且有看後照鏡,當時並沒有看到機車。
沈的律師說,檢方引用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及覆議意見,認沈違反注意右側車輛義務,但由監視器畫面可知,機車是由後方駛至,自小貨車右轉時,兩車非並行狀態,自小貨車不生保持兩車安全並行間隔的義務,也無未減速慢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違失。
台南地院認為,沈所主張車速部分與逢甲大學鑑定報告所計算車速約為時速26.82公里至32.36公里大致相符,而就沈主張事先有打右轉方向燈、行至交岔路口減速部分,歷次供述皆一致,且卷內並無證據可以反證沈所述不實,自應為沈有利認定。法官認檢方舉證不足,認沈無罪。